江西省多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13 10:47:08 浏览: 6392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摘要: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

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为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指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第三条  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坚持以科学规划为指引,注重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统筹使用存量和增量建设用地。

第二章  规划引领发展

        第四条  注重各类规划相互配合。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引领作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编制上述规划时,应注重前期沟通衔接,发挥规划的互补互促作用,共同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  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将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各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村庄建设等用地;可预留5%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专项用于保障选址不确定的农村产业、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项目申请使用预留规模的,需依据用地批准文件上图入库,核减预留规模台账。

        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村庄规划。重点保障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产业发展用地、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第六条  以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为向导。坚持立农为农、市场导向、融合发展、绿色引领和创新驱动,引导土地等资源要素更多向乡村汇聚。加快农业与现代产业要素跨界配置,提升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在农业经济中的比重,达到产业融合效果。

第三章  项目布局与准入

        第七条  科学布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条件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或私人会馆,不得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准入政策。

        第九条  准入条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需具备以第一产业为基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特征。具体为:利用工业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农村一、二产融合项目;农业和服务业相互配合,发展农业观光休闲的农村一、三产融合项目;集农业种养、产品加工、生态文化、康养观光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农村一二三全产业链融合型项目。纳入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范围的项目,须具备以上条件之一。

        第十条  核准程序。具备准入条件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准入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共同核准认定,核准结果应明确项目是否属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并包含产业融合形态、布局分类、用地规模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选址。自然资源部门依据核准结果和布局原则,在综合考虑项目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开展项目科学选址。各地经核准通过的产业项目若数量较多,则应根据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建设顺序。

        第十二条  各地应从资金保障、税收政策、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进行帮扶,具体帮扶措施由各地自行制定。

        各地可探索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并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对库内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入库项目应符合产业、环保政策,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其中涉及种质资源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应重点保障。

第四章  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应主要通过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来满足,具体形式可采用复合利用、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

        第十四条  鼓励复合利用。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原有建筑物若需进行翻新、装修、改造的,应符合建设安全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风貌等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不得突破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五条  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低效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治行动。能够直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法直接利用的,应通过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盘活利用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的,需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及农民意见,维护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未经同意不得强行开展。产业发展过程中,用地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带动村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五章  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确需依托乡村特色资源,且难以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各地应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满足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程度较高的产业。

        第十九条  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应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需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结余指标在县域内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第二十条  节约集约用地。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时,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减少建设用地使用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产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严格禁止超标准用地,并在施工过程中注重保护项目周边生态环境。

第六章  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经省政府批准的当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的用地,可办理土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办理土地转用审批,需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的,按现行土地征收和出让相关要求执行。

        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模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历史风貌、不影响自然环境安全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2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第七章  用地监管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乡村振兴规划时,应与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农业农村部门需定期评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具体成效,对优质项目应积极宣传发扬示范学习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已供地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进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土地闲置、与原产业发展计划差异较大、更改土地用途等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序退出机制,对违法、违规现象情节严重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商定处置意见。

        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相关法规合约进行处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退出后的建设用地,应优先满足其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暂时无法发展产业的可实施土地复垦。

        第二十七条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保障和监管责任主体。三方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落实保障和监管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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