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2-04-26 10:50:16 浏览: 676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核心摘要: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20〕53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江西省省级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20〕53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江西省省级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达标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态园林城市(镇)达标建设工作,要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设区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推进省级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方案,并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组织方法,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省生态园林城市(镇)达标建设工作的浓厚氛围。力争到 2030 年全省所有城市(县城、镇)达到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标准。

    各设区市应围绕生态园林城市(镇)中有关城市更新、公园改造提升、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构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他重点工作等内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每季度需报送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验材料,经验材料将作为省生态园林城市(镇)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对照标准自查自评

    各地要对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标准》,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并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建制镇开展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县、建制镇经评价达到 80 分以上,且核心指标全部达标的均可推荐申报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

三、达标评价有关要求

    (一)已被命名为“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的,要对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评价标准》认真进行严格自查,并报送自查相关材料。省住建厅将会有关部门按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复查,复查符合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重新公布为省生态园林城市;对评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撤销“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称号。

    (二)已被命名为“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的,要按照 《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评价标准》要求,着力完善体系、丰富内涵、提升水平,符合条件的即可申报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经评价符合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公布为“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

    (三)未被命名为“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镇)”的,对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标准》,自查自评达标后,市(县)由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建制镇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验才可上报。

    (四)对于撤市(县)划区的城市、县城,作为设区市辖区一并进行考查评价。对划区前尚未达到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的,须严格对照《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镇)建设评价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整改提升工作,切实达到省生态园林城市各项标准

要求。

    (五)除已被命名为“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的 城市外,其他城市、县城、建制镇,,每年 6 月 30 日前,由各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推荐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将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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