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4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的通知》(赣农字〔2022〕2号)文件精神,推进农业物联网应用,今年继续认定100家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亲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二)示范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农民合作社等。(2020年-2021年已认定的200家示范基地(企业)不再重复申报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示范基地或企业须是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加工过程为对象,应用物联网、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加工、管理等的全过程远程监测、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精准作业、精细饲养及农产品加工、产地冷链、产品溯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术应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提高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二)申报示范基地至少在两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广泛应用物联网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20%;申报示范企业则须至少在一个农业主导或优势产业中应用物联网技术,且应用比重超过40%。
(三)申报示范基地或企业须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四)申报示范基地或企业应用物联网技术产品不低于1年,且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并探索出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基地和企业认定基本程序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材料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和认定。省属单位基地、企业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不受所在地申报名额限制,厅属各单位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的各类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1)及电子版(每个申报主体三份);
2.按申报条件提供的佐证材料。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2.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3.经核实的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书及电子版(每个申报主体三份);
4.按申报条件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初审意见时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以下材料:
1.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2.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3.经初审的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书及电子版(每个申报主体三份);
4.按申报条件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可视情况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基地(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为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
(六)结合全省农业发展方向和重点,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示范基地(企业)物联网项目建设,在资金和项目上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支持示范基地(企业)发展,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四、考核与管理
(一)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是指应用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新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农业园区、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评审和认定。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示范基地(企业)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工作,提出全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推荐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资格仅用于引领和示范农业农业物联网发展及相关活动。
(三)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企业)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开展抽查,并列入对市、县相关考核内容。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资格:
1.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有欺瞒行为的;
2.不再具备引领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3.利用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各示范基地(企业)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建设情况。向所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年度建设与发展情况总结。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申报推荐数(详见附件2)积极组织申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于8月29曰向我厅报送材料及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3),我厅将组织专家评审,认定2022年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
附件:1.江西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书
2.江西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申报推荐数
3.物联网示范基地(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